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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 (一)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授权,或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或者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具有本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 (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三)提供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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