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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二)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四)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军队单位发生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争议,不服劳动人事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有关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第一款规定办理。军事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移送管辖之前,可以先行协商。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警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具有军队编制的职工,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1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