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246/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