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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侵权人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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