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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要求出版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 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