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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 (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