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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