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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前款规定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本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缴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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