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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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