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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及留置的时间,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