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507/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向证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本解释第二十二章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案件和庭审情况,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交。 第二百七十一 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