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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邮寄给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等的,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