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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九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六条

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八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部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九条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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