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531/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