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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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