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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一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二条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六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七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八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二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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