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三十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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