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