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法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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