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三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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