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