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法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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