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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