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且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三)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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