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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