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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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