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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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