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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三节 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三节 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三节 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三节 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四节 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四节 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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