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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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