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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 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五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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