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199 条法律条文
找到 1199 条结果 · 第 30/60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帮助申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通知值班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