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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七条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叙明,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四)是否写明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被告人及其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 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五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前款所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三)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件来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一条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