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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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