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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