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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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