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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