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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