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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