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