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七条办案机关收到主管机关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或者妨碍执行的情形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办案机关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