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在收到请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请求针对的犯罪正在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三)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 (四)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五)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当事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六)请求的事项与请求协助的案件之间缺乏实质性联系; (七)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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