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八条外国请求将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用于请求针对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转交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