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申请监督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原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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