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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海事请求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申请扣押船舶错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申请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二十总吨以下小型船艇的扣押和拍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和拍卖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超过三十日、扣押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超过十五日,海事请求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海事请求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议进行和解或者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限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裁定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为申请扣押船舶提供限额担保,在扣押船舶期限届满时,未按照海事法院的通知追加担保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提供给海事请求人的担保,除被请求人和海事请求人有约定的外,海事请求人应当返还;海事请求人不返还担保的,该担保至海事请求保全期间届满之次日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船舶被扣押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和支出,应当作为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优先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许已经实施保全的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不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拍卖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由海事法院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是否准许,海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拍卖船舶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拍卖船舶日期届满七日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应当按照海事法院的要求提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的有关确切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船舶现状指船舶展示时的状况。船舶交接时的状况与船舶展示时的状况经评估确有明显差别的,船舶价款应当作适当的扣减,但属于正常损耗或者消耗的燃油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请求的债权数额相当,但船载货物为不可分割的财产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拍卖的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船舶登记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有关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拍卖留置的货物的,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拍卖船载货物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