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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行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附件: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院(××××)……执……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文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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