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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外国籍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涉外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经有关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对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属于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情形的,可以不予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有关对外联系机关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并附相关材料。请求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 外国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经所在国同意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受送达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所送达的文书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发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不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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