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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

执行财产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

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在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以内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对假释的罪犯,适用本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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