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545/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