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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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