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2177 条法律条文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148/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