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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二节 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二节 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二节 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二节 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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