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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人民检察院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的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报请许可的程序规定。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向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法定期限未满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发生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期限改变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条
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调查核实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